我市专项排查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与涉危化企业
在中国大鱼是国企,小鱼就是民企。
而由于最后一波人口增长和出口导向发展模式要求建立的生产体系,在国内2012年开始经济主力人口收缩和受近年来逆全球化经济的影响,不断收缩的内外需求,导致其生产能力不断地过剩,也迫使其需要不断地出清,使过剩和去产能常态化,造成了国民经济增长长期的下行压力。第4和第5行人口为国家统计局各年抽样调查生育率推算人口自然增长率数,参考文献有易富贤、苏剑:从单独二孩实践看生育意愿和人口政策2015-2080年中国人口形势展望,中国发展观察,2014年第12期, 第58-74页。
如果农村土地要素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向着资产进行市场化的改革,允许其交易改善再配置,以及以地为本创业、入股、投资和建设,形成投入产出。土地体制改革和调水扩土,增加有价值的资产,就是在扩大财政赤字,投放货币,稳定经济增长中,保持宏观经济杠杆率基本稳定最好的棋路。从棋局上看,人口这一棋子的冲力,由于过去遭遇过干预,已经先天不足。生产为什么过剩,就是消费、出口和投资需求不足。三是如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这样土地多的国家,人口及劳动力太少,消费规模也不大,已利用土地已经很多,再增加可利用土地的增长意义不大。
2018年,农村户籍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为1∶12,资产性财富差距为1∶18。如果居民收入从目前的30%逐步扭转到60%,每年居民所得新增土地收入为8000亿元左右,收入消费率按照70%计算,消费支出年规模平均为5600亿元。(二)企业内部管理是公权力不应该到达的地方 挪用资金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但与其他绝大多数侵犯财产的犯罪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法益中,被传统通说的观点悄然塞入了财产利益之外的伴随物,即财经管理制度。
而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的处罚,不仅设置了实质条件(拒不退还),还设置了程序条件(告诉的才处理),而且其法定最高刑才五年。课题组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7个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大型企业高层进行分析。但司法能够作出的努力是有边界的,在挪用资金罪已经被立法设定为行为犯、其实质在于维护财经管理且容易沦为道德管理的背景下,司法能作为的空间非常有限,甚至会否认作为的必要。第二,在不牺牲单位资金保护力度的前提下,提高单位本身在刑事追诉中的地位,彻底淡化挪用资金罪的管理法或道德主义色彩,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活动,让刑事程序从属于单位自治和单位财产利益的保护,为后者服务而不是凌驾于其之上。
挪用资金罪只侵犯了使用权和一段时间内的收益权,只给资金的处分权造成了抽象的危险,对于这类危害行为,刑法第272条既未给挪用资金罪的可罚性设定损害的实质条件,也未设置程序性的限制条件,而且其法定最高刑可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对此,只能借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东风,趁势而为,推动立法的改变。
它披着侵犯财产罪的外衣,行维护行政管理之实。判决书对于顾雏军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将这两种损害方式放在财产犯罪的体系中进行对比,会发现挪用资金罪的入罪门槛过低,惩罚过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物美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张文中所涉的挪用资金罪也并非被害单位的直接告发,而是因为中纪委调查其单位行贿案等案件时牵扯出来的。
一般的财产罪要求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才能既遂,即便是未遂,也要求具体的财产面临紧迫的失控的危险。挪用资金罪成立要件的形式化,认定该罪门槛低,导致它逐渐成为一种公权力介入市场内部管理的便捷手段。不少企业家都会有这种感觉: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使用很正常,企业家对被起诉表示不解。这不仅体现为具有标杆意义的个案(如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更体现为最高法、最高检一系列具有制度性意义的行动,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以及2019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而在面对企业家时,挪用资金罪呈现出了典型的行政管理法的属性,不再关心单位是否遭受财产损失,也不考虑被害单位对追诉的态度,其发案大多与被害单位的追诉意愿无关,主要是因为利益相关者出于私人恩怨的控告或权力机关为了插手企业而主动介入。顾雏军是科龙的大股东、格林柯尔的绝对控股人,在科龙改制、扭亏为盈过程中,顾的个人能力和资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这都是在司法层面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保护的努力,其意义不可低估。根据顾雏军的陈述,主要是因为竞争对手和地方政府联合起来意图侵吞其股份。
原深圳航空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泽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发案原因,也是因为他与赵某之间的个人矛盾,而赵某与作为挪用资金被害单位之间并无直接的利益关联。实际上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不再取决于行为所造成的外在结果,而是是否违反内部财会制度。因此挪用资金的数额不应该是衡量风险的主要因素。司法机关如何能如此心安理得甚至是浑然不觉地适用这样一个有着严重实质不合理性的罪名? 2018-2019年,整个中国司法的最引人瞩目的关键词之一就是企业家保护。对照侵占罪的立法模式,也能显示挪用资金罪的立法的不合理之处。但司法实践并没有因此而节制对挪用资金罪的适用,即便是在张文中被改判无罪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以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否认了该罪的成立,而没有借此机会反思这个罪所隐含的不合理之处。
此外,企业家群体对挪用资金罪的认同度非常低。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统计分析,就2016年的犯罪情况看,企业家触犯挪用资金罪的频度排名第五,排在它之前的四个具体罪名分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
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将《刑法》第272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条文修改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不退还,或者造成数额较大的损失不予赔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成都国腾实业集团董事长、国腾电子实际控制人何燕涉嫌挪用资金罪发案,是因为与其产生经济纠纷的其他人的举报,作为司法机关突破口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最终起到作用的却是挪用资金,在这个过程中,看不到挪用资金罪被害人的意志。
公权力出于各种动因希望给市场经营管理者一点教训,挪用资金罪就会是一个廉价而又实用的必杀技。企业命运对企业家个人的依附程度很高,因为一旦行为主体面临刑事处罚,不仅其自身创造财富、弥补损失的能力将被摧毁,企业经营将面临最大程度的负面影响。
源自计划经济时代的挪用资金罪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了。第三,以实质损害而不是行为表现作为追诉的决定性因素,考虑企业家与企业之间不损及单位财产利益的财产流动,只在行为给单位造成实质损害且不予退还或赔偿时追究其刑事责任,破解顾雏军之问。换在当下,顾雏军注册扬州格林柯尔,根本不需要在四处筹借,引火上身了。三、司法救济的失败 顾雏军案中的挪用资金犯罪,其挪用资金既没有给单位(科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又没有个人直接获益。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表面上看是因被害单位的举报而发案的,不过这也属于权力斗争和个人恩怨引发的行动,是其他董事先通过免除其董事长的身份并控制董事会并决定进行举报的。挪用资金罪在面对这两个不同的群体时,所呈现的特征相去甚远。
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1997年刑法将旧版的挪用资金罪纳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然而其构成犯罪的条件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该罪的适用方式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
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笔者所在研究机构常年关注企业家法律保护中的学术研究,推动修订公共政策,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因此,刑法在这个阶段的介入不仅无助于降低资金灭失的风险,反倒会加快资金的灭失,同时让行为人的赔偿能力严重受挫。只有内部制度的违反产生了与通常的犯罪行为相当的实质危害性之时,国家才应当以刑法这种方式介入。为了确保挪用资金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的平衡,有必要将该罪的可罚性建立在给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只看单个行为的属性。在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大环境下,顾雏军案仍然以留尾巴的方式再审被判挪用资金罪成立。
原托普集团董事局主席宋如华挪用资金案,也并非被害人主动提出控告,而是公安民警配合证监机构对四川托普集团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挪用资金导致案发的。中式快餐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也并非因为直接被害人启动了案件,而是因为其婚变导致与其前妻家族反目,对方告发才导致案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仅用短短几十年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历程,成功实现了从工业化初期到工业化后期的历史性跨越。2013年12月28日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也是公权力退出公司内部事务的表现。
如果以这种方式理解挪用资金罪,决定性就不再是被害单位的财产利益是否遭受危险或者损害,而是行为是否严丝合缝地符合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或国家有关单位财务管理的制度。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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